上海新四機機電有限責任公司(下稱新四機公司)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,侵害本公司合法權益一案,經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03年年底下達了民事調解書。調解書判令新四機公司登報道歉,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。新四機公司已通過《中國紡織報》登載了道歉聲明。今年元月,新聞界對此事件進行報道后,引起業內人士的關注。
2000年12月,本公司研制開發出FA317型高速并條機,通過了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,并投入批量生產,具有自主知識產權。為推薦該產品,本公司專門印制了宣傳資料,向全國各單位發送。2002年10月,本公司和新四機公司均參加了北京第八屆國際紡織機械展覽會。在該展會期間,新四機公司印制XSJ-700型并條機宣傳資料,向參展單位和相關人員發送。該宣傳資料中的5張攝影作品、2幅示意圖及2張表格,均系從本公司FA317型并條機宣傳資料上復制,其產品技術參數、外觀及其性能指標亦均與本公司生產的FA317型并條機相同。本公司在展會期間,及時將新四機公司侵權情況向組委會進行了匯報,并在展會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本公司舉證稱其部分客戶因得到新四機公司的上述宣傳資料后,對所生產的FA317型并條機的獨創性進行質疑,并終止了訂貨合同的履行。本公司認為新四機公司的行為違反我國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,給本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。漢江中院經過審理,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。